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中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李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mg/100ml,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其他后果,系被查获,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状态正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告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mg/100ml,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状态正常,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岳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其他后果,系被查获,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状态正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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