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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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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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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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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涉嫌保险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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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将死因不明的牛肉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了公共食品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表示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03月0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伊通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量刑时应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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