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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