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退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自家院坝内不当挪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叫他人报警,停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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