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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郝某某乘坐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车辆,因司机郭彦军的过错,导致原告在下车时被车辆挂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郭彦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郝某某离车后受伤,其与郭彦军形成侵权责任纠纷,郭彦军系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雇佣的司机,且故对于原告郝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郝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护理协议,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每天300元,出院后每天的护理费为187元,原告主张的日护理费用过高,本院支持原告住院84天期间及出院后休息9个月,共计354天的日护理费用为125元,该项计算为4425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护理费44000元,因此被告还需赔偿原告护理费为250元。关于原告郝某某主张的营养费5534.3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嘱,原告该项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郝某某主张的××赔偿金27096元、医药费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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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被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已作认定,经审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即原告李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唐某负主要责任。又因被告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本次事故中属于驾驶员、实际车主及移山公司的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李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被告唐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问题。因原告李某某系农村户口,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取得收入且居住满一年的事实,因而,原告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农村标准计算,为31580元(7895元/年×20年×20%)。关于医疗费,依据票据认定为23159元,其中包含中财保成都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被告唐某垫付的2000元。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自费药费用合计为3230元,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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