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唐某某岳母患有糖尿病,岳父患有肺癌,妻子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唐某某贪污金额相对较小,唐某某因贪污行为被开除党籍,受到降级、降薪处分,已经达到了惩罚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0815.69元依法上缴财政专户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有彬不起诉。 退邀的违法所得4万元,由暂扣单位乐山市沙湾区监察委员会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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