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攀枝花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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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以及正在经营民营企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公司于案发后将抵扣税款全部进行补缴,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案发后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在吴某某和李某乙的公司中间牵线搭桥,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人在中间无任何牟利,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城建税及附加,有积极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四平市**换热器有限公司已主动补缴税款,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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