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补植复绿修复生态效果显著,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大竹***茶业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承包范围内的山林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涉嫌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补种小叶桢楠,同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竹***茶业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荥经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案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不起诉人黄某甲自首到案,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不起诉人黄某某自首到案,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何某某在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主动恢复植被,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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