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当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李某某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备自首、从犯、退赃、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自诉。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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