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履行了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支付了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拖欠七名工人工资33782元,情节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及时支付了拖欠工资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偿还拖欠的工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支付完毕全部拖欠工资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