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彭某某主动退还赃款给被害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初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追回损失后,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还清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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