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某雇佣司机江俊强和原告乘坐车辆司机豆红军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给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共同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江俊强作为被告姚某某的雇员,其责任由其雇主姚某某承担;对于豆红军,因原告未要求其承担责任,故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冀DC7945(主)一冀DLC9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复兴支公司投有两份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被告人保复兴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替代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损失。超过赔偿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责任人分担。原告张某某可以认定的损失有:1、医疗费6818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河会村卫生所出具的医疗费证明,因不是正规单据,不予认定。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贾红卫、窦建国、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贾红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崔某某、窦建国无责任。冀A×××××号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原告崔某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按照原告与窦建国的损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崔某某主张的医疗费4090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崔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其住院42天,按照2014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47249元计算为5436.88元。关于原告崔某某主张的护理费11600元,其住院42天期间1人护理,按照护理人员月工资2900元计算为4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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