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10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