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和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和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和平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在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郑和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即时报了‘110’并拨打‘120’救护,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撤回上诉。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陈进科 代理审判员 罗 征 书记员:肖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康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玉凯犯交通肇事罪成立。综合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支付部分赔偿款等情况,本院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无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不予谅解。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方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天富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将综合情节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谢某某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缪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车主及被告人缪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缪某某从轻处罚的辨解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晓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正彬坦白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正彬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正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静审判员 骆萍审判员 谢晓宏 书记员: 刘冬梅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书记员:刘冬梅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