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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意见予以支持。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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