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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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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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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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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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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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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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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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