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熙同在于财龙即日启程汽车租赁车行租赁承租车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于财龙出租车辆时对董熙同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件进行审查,但其未对董熙同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真伪进行审查,故于财龙对董熙同提供的相关证件审查不细,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董熙同承租车辆期间肇事,后经交警部门审查,其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系假证,董熙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伊某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韩某某94832.8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向韩某某赔偿84832.8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包括医疗费用等及鉴定费共计64111.51元,董熙同应赔偿韩某某为44878.05元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