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1、1998年二轮承包时,原告与其丈夫荀成发是一个家庭承包单位,荀成发去世后,其承包土地应由该承包组织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被告要求17亩承包田中属于荀成发的8.5亩归其使用的抗辩理由因举证不能不予支持。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采取转包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亩土地三年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3、村土地台账是发包时对人口、土地面积等数据真实的记载。地账上红毛沟岗地21.027亩(标准亩)登记在荀某某名下,坝外地6.1亩(标准亩)登记在荀成发名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证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凭证,村委会证实荀某某土地证57亩承包田包括红毛公岗地19.6亩、坝外地3亩,这与原始地账中坝外地在荀成发名下相矛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登记在荀某某名下的草甸子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现争议的土地,陈某某与嘉荫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林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该土地应由陈某某使用。冯某某提出陈某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冯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杨审判员 盖国建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现争议的土地,陈某某与嘉荫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林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该土地应由陈某某使用。冯某某提出陈某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冯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杨审判员 盖国建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现争议的土地,陈某某与嘉荫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林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该土地应由陈某某使用。冯某某提出陈某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冯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杨审判员 盖国建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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