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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陈某某、赵如意与被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借用张某的车辆与赵曙伟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曙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赔偿了四乘车人的各项损失82357元,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规则,华安财保公司在承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45800元;大庆财保公司在承保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12000元;不足部分24557元,由赵某某、陈某某、赵如意应在其继承赵曙伟遗产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7189.9元;由杨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7367.1元。一审判决三、四、五、七项正确,应予维持。判决一、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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