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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张某甲从被害人张某乙处收取到10万元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对于二次补查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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