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其损失已挽回、获得补偿并予以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乙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乙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某某乙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某某丙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某某丁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某某乙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某某丙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丙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某某丁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了被害单位,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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