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生效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伤害事故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九级,故被上诉人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上诉人未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受伤时已经与上诉人脱离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被上诉人的日工资一节,由于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的主张,又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核算后确认仲裁部门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