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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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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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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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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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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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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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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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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熊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熊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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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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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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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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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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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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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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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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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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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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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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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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