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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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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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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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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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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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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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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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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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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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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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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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