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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