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承诺、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出借两被告200万元,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两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91万元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偿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算时间,逾期利息是借款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因原、被告双方就还款时间由借条中约定的借期6个月最终变更为还款承诺中约定的2018年11月30日,故上述逾期利息应自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即2018年12月1日起算。经计算,两被告应偿付原告以191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为依据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款原系原告对于其收款的酬劳,后作为其因收款引发冲突而获刑的补偿,但其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为依据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款原系原告对于其收款的酬劳,后作为其因收款引发冲突而获刑的补偿,但其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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