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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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对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杭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且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对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杭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对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杭州某甲物流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成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海宁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未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对被不起诉单位杭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杭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所抵扣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退缴的人民币50128.20元暂存于本院专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退缴的169613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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