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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职务侵占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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