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平湖市****部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自愿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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