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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