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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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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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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华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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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陆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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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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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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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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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钟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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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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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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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楼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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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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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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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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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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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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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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