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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被毁坏林地数量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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