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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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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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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罪)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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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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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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