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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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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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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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