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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志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志平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志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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