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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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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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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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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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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玉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玉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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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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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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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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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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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努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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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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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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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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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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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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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依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依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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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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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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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塔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塔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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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危险驾驶案)(詹亚某)(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危险驾驶案)(詹亚某)(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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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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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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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艾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酒精含量100mg/100ml,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艾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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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玉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玉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酒精含量108mg/100ml,案发时持有B2驾驶证,初犯,悔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玉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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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伊某危险驾驶案)(伊斯马某某·马某提)(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伊某危险驾驶案)(伊斯马某某·马某提)(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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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赵**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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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蒲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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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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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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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艾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酒精含量80mg/100ml,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艾某作不起诉决定。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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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决定对谢某某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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