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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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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买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买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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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卡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卡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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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买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艾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买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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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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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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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吐某交通肇事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吐某交通肇事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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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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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宋**系初犯、过失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宋**作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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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米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米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米某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6329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米某作不起诉决定。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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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比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比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比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268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某作不起诉决定。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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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买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买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初犯,认罪,有悔罪表现,并且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00000元的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买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买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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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双方将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完毕,阿某某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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