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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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