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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荣与郑蓉,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原告何国荣乘坐被告唐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唐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何国荣无责任。被告唐某某应赔偿原告何国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被告已向原告何国荣支付的5300元应从总额中扣减。被告郑蓉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无过错,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原告有医嘱需要休息的时间为住院19天及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共计108天。原告何国荣按照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9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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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仿与奥某某·马某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1,对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大小起到了证明作用;证据2中,对原告的伤情及其在十二医院住院治疗的经过、为医治伤病而支出医疗费的事实起到了证明作用;证据3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及原告因鉴定伤情支出鉴定费的事实起到了证明作用;证据5对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的事实起到了证明作用,故前述三组证据因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均予以确认。但证据3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误工期、营养期的鉴定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误工期及营养期的规定,故不予确认。证据4中,交通费票据39张306元,虽然原告只主张300元,但因部分票据乘车时间模糊且另有票据的乘车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不合理交通费票据,不予确认;对原告提出的其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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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意与漆某某、刘家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证据3中惠生堂大药房医药发票虽无专门医嘱,但根据原告出院证明医嘱要求原告加强营养,服消炎和抗生素类药物,该医药发票均是此类药物,同时结合原告的伤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6住宿费发票中不是以原告和其近亲属名义登记住宿的票据有四张,原告不能证明住宿与其治疗有关,故不予确认,对其他住宿费票据均予以确认;证据7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均系非正规票据,来源不合法,故不予确认。被告漆某某和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漆某某驾驶新QB3081小汽车在麦盖提县四十三团建筑公司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因占用来向车道,与原告乔新意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接着被告漆某某驾驶的汽车又与买买提尼亚孜·艾海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原告和买买提尼亚孜·艾海提及乘坐三轮摩托车的依提尼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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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支公司与周某、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袁某某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二、上诉人中华保险图市支公司应否赔付上诉人袁某某车辆损失的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袁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一审法院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2.2的规定,结合上诉人的实际情况,酌定上诉人的误工期60日、营养期30日,并无不当,应予确认。对于护理期的问题。因上诉人袁某某交通事故受伤8天后才到医院进行检查,且未住院治疗,间接证明其伤情并未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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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支公司与艾某买提吾守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残疾赔偿金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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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穆某某与高某某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齐某某、穆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根据喀什垦区公安局扎拉特派出所和喀什垦区公安局看守所办案中心分别对齐某某、穆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二医院和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例、诊断证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齐某某、穆某某到被上诉人高某某经营的农资店索要2000元装修费,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之发生吵闹,上诉人齐某某、穆某某殴打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上诉人齐某某、穆某某申请新疆安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撒某某和热某某出庭接受了上诉人的质询,对新疆安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受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委托,根据《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活动中涉及精神状态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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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十九团支公司与热孜宛古某某丁、陈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热孜宛古丽·麦丁的误工期如何认定的问题;二、被上诉人热孜宛古丽·麦丁伙食补助费每天应按120元还是25元标准计算的问题;三、上诉人中华财保四十九团支公司应否承担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被上诉人热孜宛古丽·麦丁的误工期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77天。鉴于热孜宛古丽·麦丁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其左股骨中段骨折,右股骨中段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待骨性愈合后,需再次住院取出内固定物,故应当认定热孜宛古丽·麦丁还需继续治疗,其住院取出固定物到恢复劳动能力期间还存在误工期,本院酌定定残后的误工期为60天。被上诉人热孜宛古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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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某某热·阿某某喀迪尔、田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田某付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布某某热·阿某某喀迪尔付次要责任。被告田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根据新疆清源(双语)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布某某热·阿某某喀迪尔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粗隆骨折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以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信息咨询中心公布的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等统计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5元,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18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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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成与李某某、新疆顺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6年4月25日05时2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巴楚县友谊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银泰路交叉路口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李云成驾驶的”铃木”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李云成受伤、双方车辆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验作出巴公交认字【2016】第6531302016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云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巴楚县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门诊票据等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于原告共主张12317.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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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某某库尔班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与麦麦提依明驾驶的无牌”大运”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麦麦提依明与原告萨某某库尔班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巴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麦麦提依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萨某某库尔班不承担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阿克苏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保财险阿克苏分公司应就此次事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383.46元,经本院庭审调查核实,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8333.46元,故医疗费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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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与董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董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董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支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就被告董某的过错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董某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含门诊检查费、住院治疗费、医疗器械费)5766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9425元20年10%计188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为农业户口,经新疆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阿某因交通事故已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90天25元计2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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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某与任某某、高邑县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任某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沿G3012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1051KM+350M路段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阿布都吉力力·依明江驾驶”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造成任某某、阿布都吉力力·依明江、伊某某·萨木萨克三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巴公交认字【2015】第0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伊某某·萨木萨克无责任,阿布都吉力力·依明江无责任。上述事实有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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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提艾某#U2022毛某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巴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巴公交认字【2014】第40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买买提艾某·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原告买买提艾某·毛某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30%,被告肖某某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70%。新31-37876小型拖拉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原告住院治疗实际状况及其居住地与医院的距离远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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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曹某某、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第三人谷洋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被告曹某某驾驶豫J71502号重型货车与第三人谷洋革驾驶的新QSS123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原告伤残,被告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谷洋革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四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诸被告及第三人应当赔偿四原告全部的合理损失。四原告自愿放弃对第三人谷洋革的追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本院酌定主次责任的比例为7:3。对于四原告自动放弃对第三人谷洋革的赔偿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四原告的赔偿数额确定如下:原告陈继光的赔偿数额确定为: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做CT检查,支付检查费1400元,符合伤情及检查需要,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建英的赔偿数额确定为: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相应的门诊治疗,支付治疗费816.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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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伦拜克.奇路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喀什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王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被告王海成驾驶喀什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所有的轿车与原告的妻子阿依先巴努.达吾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肇事驾驶员王海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阿依先巴努.达吾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喀什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是肇事驾驶员王海成的雇主,且王海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海成与被告喀什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因被告喀什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所有的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应由自己赔偿的损失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海成与被告喀什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赔偿。阿依先巴努.达吾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原告在诉讼中自动放弃对阿依先巴努.达吾提的诉讼,该放弃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比伦拜克.奇路尼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21000元,其中18997.69元是原告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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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支公司与赵某某、郭奕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财保图市支公司、被上诉人赵某某的诉辩主张及上诉请求事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被上诉人赵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日还是按120元/日的标准计算,赵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4680元还是975元。二、被上诉人赵某某的营养费按25元/日还是按30元/日的标准计算,赵某某的营养费是2700元还是2250元。被上诉人赵某某的误工费是13471.92元还是24494.40元。三、被上诉人赵某某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上诉人财保图市支公司是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关于焦点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被上诉人赵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住院治疗39天,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20元计算,赵某某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68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支持赵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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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超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田某某与李超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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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与何某某、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与何某某、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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