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但是古某系初犯、学生,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追回、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叶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阿XX、哈XX、阿XX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办人:吾***** 亚****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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