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伊斯马某某·麦某提)(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克某某·麦某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力克木·依孜比力)(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阿X因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退还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是表姊妹关系,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因被不起诉人麦某系初犯,犯罪数额不大,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及时退赃免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 综上,承办人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麦某拟作出不起诉(相对)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ۇنى يەكەن ناھىيە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亚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亚XXXX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年龄为86岁,被害人阿XX2550元已追回,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亚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托X、阿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托X、阿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شىنجاڭ ...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吐某盗窃案)(吐尔逊娜依·吐尔迪)(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不起诉人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不起诉(相对)。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经退还给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810元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谭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合其盗窃数额、认罪态度、挽损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谭xx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xx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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