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伊卜热依木·艾某某)(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米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米某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6329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米某作不起诉决定。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古****案发后如实交代行为以及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具有坦白情节,死者阿****是被不起诉人古****,且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没有要求经济赔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考虑以上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古****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比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比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268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某作不起诉决定。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买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初犯,认罪,有悔罪表现,并且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00000元的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买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买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0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双方将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完毕,阿某某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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