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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车辆左侧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轮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对本次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向原告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由于陕A05B**号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商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王某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商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90%,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某某进行赔偿。被告张某某已支付原告王某某的费用,在被告人寿财险商某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王某某赔偿时予以扣减,并在扣除被告张某某应承担的诉讼、鉴定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主张赔偿后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5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电动车损失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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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买道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李买道与被告王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此给原告李买道造成的人身损失,原告李买道、被告王某某依其二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又鉴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商洛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于原告李买道的人身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平安商洛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李买道、被告王耀峰依其二人的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以7:3比例分担为宜。鉴于被告王某某及被告魏华主张赵红借魏华的车到蓝田为赵红办事一节,仅有被告王某某及被告魏华的陈述,无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对于被告王某某表示的应由被告赵红对原告李买道的人身损失负赔偿责任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魏华作为陕H58608号轿车的车主,其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原告诉请被告魏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节,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一节,其在蓝田县医院急诊花费的120元医疗费、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花费的32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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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冠军、商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冠军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认定王冠军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原、被告均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故王冠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按照事故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商某汽车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陕H05918号客车承包给王冠军经营,其统一进行管理,应与王冠军承担连带责任。又因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冠军承担70%的责任,对王冠军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冠军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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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樊某某、樊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其父即被告樊某某所有的陕AA095J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周香等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其在向右拐弯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吕某驾驶的陕AW931S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张小军等人相遇,因被告樊某某占道超速行驶,原告吕某亦超速行驶,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吕某与被告樊某某及周香、张小军等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这次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樊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香、张小军等人无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樊某某应向原告吕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由于陕AA095J号车在被告太平财保西安经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被告樊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保西安经开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吕某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樊某某予以赔偿。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吕某等多人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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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王行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强险是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责任保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王行行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先对原告江某某的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本次事故经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行行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江某某无责任,故被告王行行对原告江某某主张的损失中合理部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江某某的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1、医疗费40815.11元(其中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及门诊花费40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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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牛某某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柞水老某峡谷漂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漂流公司购买了漂流票、保险票各一张,漂流中张某某乘坐的小船被撞到大石头上致使张某某身体受到伤害,漂流公司应承担张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张某某诉讼请求项目及金额依法确定为:1、医疗费:根据西安唐城医院和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费票据确定为103027.74元;2、护理费:按鉴定护理期90天,一人护理,参考西安市护理标准每天100元,合计9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32天,每天30元,合计960元;4、营养费:根据病案时间确定为60天,每天10元,合计600元;5、误工费:根据病案时间确定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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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平安、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党平安、汪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相应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赔偿限额部分,应由被告马某某独自承担。被告马某某在庭审中提出,请求将其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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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康某与被告刘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5〕第0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沈康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该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原告沈康某要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摩托车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交强险合同未约定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有赔偿鉴定费、承担案件诉讼费的义务,故对原告沈康某要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鉴定费、承担案件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交强险合同未约定用药范围,且医疗处方并非由患者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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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时空运输公司、太平保险柞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蔡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景区客车,造成交通事故,蔡某某依法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乘车人原告卢某某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某系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司机,在公司经营中,蔡某某对本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法人时空运输公司承担。对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医疗费75064.63元;2、误工费按190天时间,每天100元,计19000元;3、护理费按实际二人护理82天时间,由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垫付了12300元来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柞水住院治疗2天时间,西安住院治疗79天时间,柞水每天30元,西安每天60元,计4800元;5、营养费按住院治疗81天时间,每天20元,计1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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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的雇员刘明波驾驶货车在火车站货场倒车过程中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虽未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但是向被告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进行了报案,被告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在接到事故报案后未勘察现场,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并不能因未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否认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故被告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主张原告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作为受害方的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关于原告陈某某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陈某某主张为39003.07元,被告刘某某、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均予以认可,该部分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陈某某主张为100元/天×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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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的雇员刘明波驾驶货车在火车站货场倒车过程中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虽未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但是向被告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进行了报案,被告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在接到事故报案后未勘察现场,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并不能因未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否认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故被告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主张原告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作为受害方的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关于原告陈某某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陈某某主张为39003.07元,被告刘某某、人保财险柞水支公司均予以认可,该部分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陈某某主张为100元/天×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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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与被告邹某某、柞水县华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邹某某驾驶陕HT0978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6)第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伍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给予赔偿。陕HT0978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伍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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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程章与被告尤香军、尤远学、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尤香军、尤远学、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认原告党程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党程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党程章因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尤香军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越过道路中心中双实黄线驶入左车道,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给于赔偿。被告尤香军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致原告受伤致残,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尤远学明知被告尤香军无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由被告尤香军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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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益某与被告蔡某某、柞水新时空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马益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马益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马益某的诉讼请求赔偿项目金额依法确定为:1、医疗费马益某支付6623.87元,时空运输公司垫付5081.9元,合计11705.77元;2、误工费按休病假四个月时间,参考2016年三月至七月份马益某月平均工资9635.9元,病假期间月工资为2657.99元,月差额6977.91元,合计为27911.64元;3、护理费按一人护理95天时间,参考西安市护理标准按一人每天100元,合计9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马益某请求金额2850元(95天×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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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某某、饶某与被告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镇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人民财险镇安支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外部分,应参照此次事故认定,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饶某某无证驾驶,虽有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饶某某、饶某无责任。二原告要求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民财险镇安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某要求将垫付的医疗费用102383元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其本人的主张,有利于诉讼经济和便利,二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程某某垫付的其他费用6000元由原告饶某某返还给被告程某某的观点亦予以采纳,理由同上。本起事故中伤者饶某某、饶某为农村居民,本院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对二原告相关的损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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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德高、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会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会东支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外部分,应参照此次事故认定,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德高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无责任。原告要求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会东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德高、吴某某要求将垫付的医疗费用17460.4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其本人的主张,有利于诉讼经济和便利,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本起事故中伤者杨某某为农村居民,本院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对原告相关的损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1、医疗费17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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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马学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夏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夏某某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三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三被告承认夏某某鉴定费、医疗费外的诉讼请求项目金额依法确定为:1、后续医疗费:按鉴定36000元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61天,西安21天每天40元,柞水40天每天20元,计1640元;3、营养费:按鉴定营养期90天,每天10元,计900元;4、残疾赔偿金:鉴定夏某某左下肢属九级伤残,右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按相关规定计算为110964(2642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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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某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驶来朱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雷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雷某某应当对原告朱某某因此次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雷某某驾驶的陕A0AW**号轻型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首先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和非保险范围内部分由责任人各自按责负担。关于原告朱某某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酌情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1.其主张医疗费59525.25元,二被告均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2.其主张误工费18000元(180天×100元天),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每天收入状况,酌情按80元天,认定为1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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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虽对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庭审中又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侦查中有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截图、擦挂痕迹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故对被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本次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被告驾驶自己未挂牌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其余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洛南县医院急诊单据16张1343.81元,商洛市中心医院住院单据1张91969.72元,门诊单据18张7517元;西安交大一附院住院单据1张104497.25元,门诊单据2张61.40元。以上医疗费单据合计金额为205389.18元合法清楚予以确认;另两张“收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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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某某受伤,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各方对上述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张某为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购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被告张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替代赔偿。庭审中原告刘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其中医疗费82362.1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伤残赔偿金18792元、残疾辅助用具费680元,二被告均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原告主张912.9元,但票据不符合规定,不予确认,可酌情按原告在洛南县医院住院两次二人从保安到洛南车费16元、洛南车站到县医院出租车5元、确定交通费为[(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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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长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州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其夫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当事人无异议,应予确认。原告受伤后在洛南县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后,又在当地卫生室进行了治疗,本院结合原告病历和复核有关医疗处方、单据等证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再次治疗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关,所以该损失依法应予认定。二被告提出原告在当地卫生室治疗的费用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不应认定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人保财险商州支公司提出应剔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的观点同样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39697.23元;2、误工费,按原告受伤至在当地卫生室治疗结束计误工60天,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劳动能力状况,酌情按每天60元计算为3600元;3、护理费按实际治疗天数55天,每天酌情按70元计算为38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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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州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确认。原告受伤后在洛南县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又在当地卫生室进行了治疗,本院结合原告病历和复核有关医疗处方、单据等证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再次治疗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关,所以该损失依法应予认定。二被告提出原告在当地卫生室治疗和再次到洛南县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不应认定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人保财险商州支公司提出应剔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的观点同样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25342.33元;2、误工费,鉴于原告断断续续治疗,本院按原告治疗天数60天,出院后结合医嘱再酌情计算30天确定误工天数为90天,同时根据原告虽已超过60岁,但尚有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酌情按每天70元计算为6300元;3、护理费按治疗天数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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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文与孙某某、潍坊兴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已经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清楚,被告孙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马英文受伤,黄党劳死亡,黄党劳的继承人刘改祥、黄亮早于马英文起诉,本院已判决被告人寿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该二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交强险限额仅剩医疗费10000元和财产损失2000元。因此,该公司只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的兴海公司在被告人寿财险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给该车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发生事故后被告孙某某逃逸,人寿财险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潍坊兴海运输公司经营,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与被告孙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按票据242250.03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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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被告朱某某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机动车相撞,致原、被告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朱某某应对原告马某某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未对其所有的无牌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驾驶的陕B31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保了限额为322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限额为1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对于保险范围外的其他赔偿,应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按责承担。本案原告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因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登记在被告铜川市长凯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原告马某某系实际车主,原告马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朱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故对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马某某无权要求其赔偿陕B319**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相关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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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贺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辉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洛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贺某辉负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贺某辉驾驶的陕HLL59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贺某辉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计算为50420.50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受伤后治疗的情况,以及原告受伤后三个月未发工资而减少的收入确定误工3个月,按其上班期间月工资5000元计算为15000元;3.护理费按住院63天,每天酌情按70元计算为4410元,原告要求按2人且每天100元计算本院不与满足;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63天每天30元计算为1890元;5.营养费按住院63天每天20元计算为1260元;6、交通费按票据确定为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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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董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洛南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鹏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江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董鹏飞认为原告江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属机动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江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董鹏飞按照事故责任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江某某要求赔偿购买拐杖费用26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江某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正式票据确定为26235.13元;2、误工费酌情确定误工200天,每天80元计算为16000元;3、护理费酌情确定护理90天,每天80元计算为7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54天,每天30元计算为1620元;5、营养费按照住院54天每天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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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彭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彭正文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洛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正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对事故责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彭正文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西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投保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西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彭正文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认定为33168.74元(含被告彭正文已付28690元);2、误工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天共计191天,根据原告的年龄、职业状况每天酌情按80元计算为15280元。原告主张每天按100元计算,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西安支公司要求每天按70元计算本院均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请求按住院92天,根据护理人员实际收入状况每天按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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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计山与童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童振华驾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车与原告程计山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洛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认定为25027.78元;2、误工费,原告共住院39天,出院后根据原告的治疗等情况酌情确定误工1个月,合计误工69天,根据原告的年龄、职业状况每天酌情按80元计算为5520元;3、护理费,按住院39天,每天酌情按70元计算为273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9天,每天按30元计算为1170元;5、营养费按住院39天,每天按20元计算为780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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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碰撞原告柴某某致其受伤住院事实清楚,洛南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柴某某无责任,事故责任划分明确。根据原告柴某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等结合其父母姐妹年龄,本院对于原告柴某某提出的其实际为1964年出生的事实予以采信。结合原告柴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房屋买卖合同,对原告柴某某主张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柴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生出诊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柴某某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根据正式票据确定为39808.01元(被告李某某垫付9000元);2、误工费,误工天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79天,酌情确定每天80元计算为14320元。原告柴某某主张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酌情确定护理82天,根据本地实际每天按70元计算为5740元。原告柴某某主张护理费按90天每天100元计算本院亦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5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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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王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虽有异议,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治疗费鉴定结果过高,但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李强强要求赔偿营养费,根据病案并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强强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47680.49元;2、误工费参照出院医嘱按务工129天计算,结合原告实际情况,酌情按照每天60元计算,计7740元。原告李强强主张误工270天每天90元要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酌情按护理69天,每天80元计算为5520元。原告李强强主张按照护理90天,每天9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9天,根据陕西省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天30元计算为1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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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原告,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确认。故原告要求赔偿,其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按有效票据确定为21878.28元;2、护理费按住院99天,出院后结合医嘱和诊断证明酌情再计算120天,计219天,每天酌情按80元计算为175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99天,每天按30元计算为2790元;4、营养费按住院99天,每天按20元计算为198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和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2000元;6、残疾赔偿金按陕西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计算20年并按十级伤残折算后为56880元;7、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确定为11000元;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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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已经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清楚,被告张某某应按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有关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按照责任划分结合法律规定减轻被告张某某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商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按票据核定为35364.73元;2、误工费按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105天,每天60元,计6300元;3、护理费按住院天数79天,每天80元,计63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79天,每天30元,计2370元;5、营养费按实际住院天数7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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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被告卢某某驾驶车辆均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原告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卢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卢某某驾驶的陕HT1004出租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购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被告卢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按比例赔偿。根据原告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在头颈胸支具保护下下床逐渐功能锻炼,术后支具保护3个月”,“避免颈部不良姿势、避免颈部受到外力”,“不遵医嘱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确定原告张某某护理期为90天,每天护理费用以其雇佣护工而实际支出的110元为准,故原告张某某主张的护理费为(90天×110天)99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600元,对有票据支持的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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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吕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撞伤原告事实清楚,事故责任已经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部分按70%赔偿。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为81853.61元;误工费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误工157天,每天酌情按80元,计12560元,原告请求按210天,每天193.3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护理60天,每天酌情按60元,计3600元,原告主张按120天,每天70元,不予满足;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0天,每天30元,计6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2015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计算20年,并按其伤残等级折算后为528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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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善文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善文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洛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61102182016006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谢善文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谢善文要求二被告赔偿理由成立,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驾驶的陕AC9C33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依法应由太平财险陕西分公司替代被告张某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原告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00395.42元;原告请求的复印费因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2、误工费参照鉴定结论确定误工180天,结合本地用工实际每天酌情按80元计算为14400元,原告要求每天200元本院不予满足;3、护理费按住院26天,每天酌情按70元计算为1820元,原告请求每天80元本院亦不予满足;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6天,按陕西省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天30元计算为78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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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王学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学政驾驶机动车撞伤原告,商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认定被告王学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孟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赔偿依法有据,其合理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平安财险商某中心支公司提出王学政有揽责之嫌的观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住院期间花费17931.82元,出院后检查花费38元,应予认定。原告提供的67.68元的购药花费单据因不合规,不予认定,合计医疗费为17969.82元;2.误工费,参照鉴定意见确定误工150天,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原告月工资1500元计算误工费为7500元。原告要求误工费12000元的请求与其证据不相符,不予满足;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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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已经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清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按造成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对其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与被告同等的责任。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应投交强险而未投,其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按合法收据审核为27189.03元,2、误工费根据医嘱酌情按80天,每天80元,计6400元,3、护理费按鉴定意见60天,每天70元,计4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16天,每天30元,计48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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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袁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洛南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袁明亮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因被告所驾驶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洛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在向死者王胜军家属赔付过后剩余的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代替被告袁明亮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袁明亮赔偿。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24869.87元,2、误工费酌情按误工100天每天80元计8000元,3、护理费按住院27天每天酌情按70元计189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7天×30元﹚810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起诉时按城镇居民主张但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是农村户口,故按照陕西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10265元×20年×10%20530元,6、交通费无票据支持酌情确定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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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何某、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车辆撞伤何炳杰,事实清楚,事故责任已经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孙某某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孙某某应按事故责任对其造成何炳杰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何炳杰的全部损失,由于在诉讼中何炳杰死亡,三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三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在质证中对何炳杰死亡前作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程序违法,何炳杰死亡后已不具备鉴定条件,且其对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故其辩驳理由不能满足;辩称三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因何炳杰已死亡,应计算至其死亡之日,没有法律依据,因该权利是财产权利,取得始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实现是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何炳杰的死亡只是因继承享有该权利的人发生了转移,并不会导致该权利丧失,故该辩驳观点不能成立;辩称何炳杰年龄已超六十岁,不应赔偿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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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良与张某某、薛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洛南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盛财险陕西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XX良的损失应该由被告安盛财险陕西分公司在给被告薛某某赔付余额内的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安盛财险陕西分公司不认可原告通过交警队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XX良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原告XX良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洛南县医院住院费8678.82元,门诊票据1张金额10元合计8688.82元;票据正式合理,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未提供从受伤到定残前一日为持续误工状态的证据,其误工天数参照“1月后可CT再次复查”的出院医嘱确定为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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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与冯凯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事实清楚,被告冯凯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事故发生时被告冯凯丰已经被吊销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洛南县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确认,被告冯凯丰应该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詹某某全部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商某分公司主张只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部分垫付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人保财险商某分公司享有对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偿款的追偿权。原告詹某某主张财产损失1060元,其所提交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从该证明无法看出维修本次事故受损车辆的信息,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詹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200元无票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詹某某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根据正式票据确定为28581.26元(被告冯凯丰垫付27000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出院医嘱结合鉴定结论应予认定原告从受伤到定残前一天呈持续务工状态,原告主张误工天数175天应予支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每天80元,误工费计14000元。原告要求每天按100元计算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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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旺旺与汤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洛南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汤某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姜旺旺的合理损失。鉴于被告汤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安某财险江阴支公司购买有保险,应由被告安某财险江阴支公司替代赔偿。原告姜旺旺属于在校大学生,不存在误工费,其当庭也放弃追索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某财险江阴支公司以原告做鉴定时其伤处有两块钢板及数枚螺钉,其情形没有达到“治疗终结”及“临床治疗效果稳定”的情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安某财险江阴支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故本院对被告安某财险江阴支公司辩称观点不予采纳,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再委托鉴定。被告安某财险江阴支公司主张扣除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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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陶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和被告陶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洛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伤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陶某负次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陶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洛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陶某赔偿。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33390.23元;2、误工费按150天期限,每天90元,计13500元;3、护理费120天期限,每天60元,计7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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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屈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屈伸驾驶机动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屈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审核认定为:1、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认定为93832.12元,其余部分因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予认定;2、误工费按从受伤之日到定残前一日误工190天,根据原告的年龄等情况酌情每天按70元计算为13300元,原告要求按100元计算过高,本院不予满足;3、护理费按住院39天,每天酌情按80元计算为31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9天,每天按30元计算为1170元;5、营养费按住院39天,每天按20元计算为78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的病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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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中国邮政集团陕西省洛南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某支公司、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柴某某驾驶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洛南分公司的车辆撞伤原告事实清楚,事故责任已经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洛南分公司应按事故责任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被告柴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西安市雁某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该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足部分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洛南分公司赔偿。被告柴某某系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洛南分公司职工,其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其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19932.12元,护理费从受伤之日至出院期间11天,按二人护理,每人每天60元,计1320元,出院后护理期限酌情按40天,一人护理,每天60元,计2400元,护理费共计3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1天,每天30元,计330元,交通费根据治疗需要酌情按400元确定,住宿费按在西安市红会医院门诊治疗期间需要确定6天,每天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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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张某、长沙开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洛南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应该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闫某的合理损失。鉴于被告张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长沙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长沙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再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替代被告张某、被告长沙开创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所驾驶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严重���无修复价值,车辆已经报废,且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了报废回收和注销,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直接财产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但因原告闫某所驾驶车辆归洛南县隆发运输公司所有,原告主张停运损失提供的证据多为洛南县隆发运输公司证明,依据不足,另外原告闫某自己提出的证据中关于具体停运时间亦有出入,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加强营养天数、误工天数为住院天数加上鉴定结论确定的天数,是对鉴定结论的曲解,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结合原告具体伤情和原告闫某恢复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认为原告住院后期查出银屑病,在医疗费部分应扣除治疗银屑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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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陶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和被告陶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洛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伤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陶某负次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陶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洛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陶某赔偿。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33390.23元;2、误工费按150天期限,每天90元,计13500元;3、护理费120天期限,每天60元,计7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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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洛南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洛南县公安局所有的车辆撞伤原告事实清楚,事故责任已经洛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洛南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屈博宇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次要责任,因此被告洛南县公安局和被告王某分别依法应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和次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洛南县公安局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100000元保险金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该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对原告损失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应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原告的损失医疗费根据合法医疗收据确定为19426.84元,误工费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177天,每天100元,计17700元,护理费按住院31天,一人护理,每天70元,计2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1天,每天30元,计930元,营养费参照医嘱,酌情确定30天,每天20元,计600元,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80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2016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根据原告十级伤残按10%折算后为568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张紫怡应计算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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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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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洛南县城区福利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乘坐陕H10811号大型客车,在下车过程中因为驾驶司机盲目起步,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事实清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因该车在安某财险陕西分公司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该先由被告安某财险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对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部分应由被告雷某某赔偿,被告公交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聘用到洛南县友好医院上班属实,对其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但其要求将210元伙食补助纳入工资范畴,因住院已经有伙食补助费不能重复计算,故应将这部分从工资中剔除。另其主张误工天数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共268天,根据法院依法调查,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已经重新上班,其误工天数按照住院74天,结合出院医嘱酌情确定为104天。原告王某某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33929.76元(其中被告雷某某垫付24500元)。原告王某某要求赔偿外购药花费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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