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系从犯,且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不明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亦无诈骗犯罪之手段。借款时写有借条、担保人、见证人、约定有利息等,且已付息两个月,属于借取而非骗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只是为了方便用按揭的车辆作抵押借款所用,而并非行诈骗他人财物所为,故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其纠纷应由民法调整,且借款已归还,出借人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亦无诈骗犯罪之手段。借款时写有借条、担保人、见证人、约定有利息等,且已付息两个月,属于借取而非骗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证、行驶证只是为了方便用按揭的车辆作抵押借款所用,而并非行诈骗他人财物所为,故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其纠纷应由民法调整,且借款已归还,出借人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以在网络上填写虚假信息及发展会员获取提成和佣金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以诈骗定性,但其获取的财物为2165.30元,未达到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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