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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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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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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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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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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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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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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党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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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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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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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杨某某)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杨某某)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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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刘某某)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刘某某)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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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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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南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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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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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张某某)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张某某)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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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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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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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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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谢某某)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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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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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胡某甲)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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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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