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索要债务,采取手持大喇叭到借款人及保证人家中、小区道路、单位办公室吵闹的方式索要欠款,行为明显不当。现有证据证实杨某某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杨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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