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国不起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教育、矫正,主动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参与文明交通执勤等社会公益活动,并出具悔过书,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李某明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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