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使用禁用工具枪支,在禁猎区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持枪时间短且并未实际狩猎到野生动物,未造成损害;同行人员秦某丙的死亡与非法持有枪支行为、非法狩猎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积极支付秦某丙家属人民币48万元,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和弥补。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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