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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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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其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型要求,其违规运载32吨危险化学品“电石”(碳化钙)在沪陕高速公路西安至商洛方向行驶至1443KM+500M处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故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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