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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海青驾驶机动车辆,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海青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方已得到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民事赔偿,可以对魏海青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海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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